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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什么是版权侵权诉讼中的音乐作品诉讼?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者起诉赔偿巨额版权侵权费用。在音乐作品诉讼中常遇到以下问题:①明确著作权人:因为音乐作品有词曲之分,要是词还是曲被侵犯权利来确定著作权人,还有就是著作权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版权。②被告是否侵犯版权:著作权人提交证据是否有瑕疵,被告方有没有获得涉案歌曲的许可使用权,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因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被告方对涉案歌曲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事半功倍!苏州淘宝版权侵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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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版权侵权诉讼过程中,随着案件的进展,诉讼策略也会随时变化,这样才能在版权侵权诉讼中,通过诉讼策略的改变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果。比如某版权侵权案件,在诉前联调阶段,被告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合法来源证据,代理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决定增加被告,将合法来源指向的工厂作为被告二,要求工厂承担主要版权侵权责任并停止版权侵权;在案件后续的处理中,工厂为了不在企业记录中留下败诉记录,提出了和解的要求,被告同意停止版权侵权并赔偿版权权利人的损失,从而达成和解。这样通过在案件中,根据案情的变化来调整版权侵权诉讼的策略,这样就能节约大量的时间,提高了版权侵权案件的效率,达到了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效果。潮州图片版权侵权认定版权侵权律师咨询,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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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侵权诉讼前的行政投诉如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旨在指导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如何就版权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利人发现被侵犯著作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犯行为实施地、版权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版权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版权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版权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移交另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可以就版权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版权侵权纠纷中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自创造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版权侵权中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具体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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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侵权诉讼中如何做不侵犯版权抗辩?作为原告,一般要证明4个内容:1、原告享有版权,有权独自维护权益;2、原告要保护的作品具有独自创造性,构成版权保护客体;3、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相似;3、因被告版权侵权,原告遭受了损失或被告非法获利及相应金额。相应地,被告会提出4个抗辩理由:(1)原告不享有版权,无权提起诉讼;(2)原告作品不具有独自创造性,不属于版权保护客体;(3)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不相同、不近似;(4)即使版权侵权,也未造成原告损失或被告无获利,或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过高。同时被告不要想当然地轻易承认对方就是作者,可以试试找权属的破绽,原告拿出来的权属证据,看似完美,但也不是毫无破绽。被告要细心查验原告的权属证据,有可能会发现漏洞,利用诉讼技巧躲过一劫,或干脆促使对方撤诉。有可能原告根本就是假作者,无权索赔。也有可能原告是真作者但证据有问题。比如,作品由多名作者合著,而原告未出具其他作者授权声明,此时可以质疑原告无权独自提起诉讼。再比如,虽然原告提交了主体同一的权属证明,且获得其版权他作者授权,但在多次提交证据的过程中几经篡改文件,导致日期混乱、前后矛盾,那被告可以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版权侵权低风险启动诉讼,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中山摄影作品版权侵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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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版权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版权侵权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版权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对于主观要件,需要证明被诉版权侵权者不知道发行的是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版权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被诉版权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对于被诉版权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当由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证明被诉版权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 苏州淘宝版权侵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