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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文字版权侵权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9日

    如何做好版权侵权诉讼?①研透版权对于作品的认定,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第二、应当具有独自创造性或原创性。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研究分析并吃透版权规定的独自创造性是否达到可以诉讼的高度是非常重要的,其关乎诉讼的成败。②固定版权侵权证据,对于版权权人一方的律师,重要的是要收集版权侵权的证据。购买到版权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版权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版权侵权厂家。③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也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把损害赔偿要求提得过高。《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版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版权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版权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版权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版权侵权诉讼结果好,律师专业很重要,团队配合不能少!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一呼就到。厦门文字版权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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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版权侵权诉讼中的文字作品诉讼?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具体包括文学作品、科学作品与艺术作品等。文字作品是其他作品的“母作品”,其它作品中的基本规则基本都由文字作品中衍生出来。因为文字作品覆盖较为宽广,在文字作品诉讼中首先要明确对方侵犯的是何种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2、署名权,即作者在作品上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8、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自创造性的新作品。 厦门文字版权侵权律师版权侵权案件审理流程梳理?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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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侵权纠纷如何发律师函?律师函选择用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较好。这样能确保对方能收到律师函,万一对方否认收到了律师函,还可以让邮局出具对方已经签收的证明。通过EMS寄送能增强律师函的正式性及紧迫性,还能更好的保存证据。如果知道对方的传真或邮箱,还可以同时以传真和邮箱的方式发送。律师函的寄送方式的规范表述,如,本律师函以特快专递及传真(注明送达对象的传真号码及收件人)的方式送达。或本律师函以特快专递及电子邮件(注明送达对象的邮箱号及收件人)的方式送达。律师函、警告函发送(或抄送)的对象包括如下:一、被控版权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版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二、相关主体:经销商、销售商、进口商、侵权人客户或用户、电商平台、供货商等;三、被控版权侵权主体的代理人、顾问或其它关系人(例如代理其上市申请的律师、保荐人等);四、公务机关;五、不特定公众。

    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版权侵权涉及版权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很广,深圳聚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团队作战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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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侵权诉讼是否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直接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恶意诉讼并非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现象,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点使得恶意诉讼更为隐蔽,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恶意诉讼的实质是滥用诉权,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就客观方面而言,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1)侵害行为要件,即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正当性依据。(2)损害后果要件,主要在于侵权人为诉讼有无实际支出和其他损失等。(3)因果关系要件,损害后果由权利人的不当诉讼行为引起,因果关系显然成立。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观过错要件是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护权利的关键所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就恶意诉讼而言,应当限定为明知的故意,即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意图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具体应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结合事件背景、权利基础、行为动机、判断能力、关联案件、诉讼相关行为及抗辩理由等加以综合判断。 版权侵权律师咨询,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文字版权侵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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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版权侵权中的诉讼赔偿?侵犯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版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版权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版权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版权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版权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版权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版权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厦门文字版权侵权律师